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(GB10070-88)
作者:admin 时间:2024-10-20290 次浏览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,我国制定了《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》(GB10070-88)
1、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限值见表1:
表1:城市各类区域垂向Z振级标准值: dB
| 适用地带范围 | 昼间 | 夜间 |
| 特殊住宅区 | 65 | 65 |
| 居民、文教区 | 70 | 67 |
| 混合区、商业中心区 | 75 | 72 |
| 工业集中区 | 75 | 72 |
|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| 75 | 72 |
| 铁路干线两侧 | 80 | 80 |
2、本标准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、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;
3、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,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 dB,夜间不超过3 dB;
4、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
1)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
2) 居民、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、机关去;
3) 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去,工业、商业、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;
4)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;
5)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的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
6)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;
7) 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。
5、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,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
6、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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